2026年3月20日14时47分许,杨某驾驶宁B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五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武口区五岳路与淮河街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淮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杨某辉驾驶的宁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宁BF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路侧指示牌及树木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指示牌及树木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辉无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